枣庄市某输送带公司与滕州市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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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17日 | ||
枣庄市某输送带公司与滕州市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滕州市某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因生产需要购买枣庄市某输送带公司(以下简称“输送带公司”)的输送带产品,双方于2014年1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及数量以买受人电话通知为准,以实际供货数量结算货款;实际履行中输送带公司累计供应给煤矿货值183600元的输送带产品,发票已给开具并交付煤矿,但煤矿收货后未能足额付款,截止至2019年底,共欠付货款83600元。经多次催要,煤矿拖欠输送带公司货款至今。
典型意义 在被拖欠货款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原告情绪通常较为激动,调解工作开展初期有时进度缓慢,甚至陷入僵局。此时,承办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与双方当事人加强沟通,不断平复当事人情绪,继续努力推进调解工作。 本案在调解初期遇到较大阻碍,但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并未放弃,依然努力推进双方调解,并最终完成调解工作,达成调解目的。本案的调解工作虽未一蹴而就,但贵在持续发力、坚持调解,最终在1月之内实现定纷止争,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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