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金融纠纷案件情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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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6日 | ||||||||||||||||||||||||
一、2009年-2011年全院共受理信用社案件的数据
二、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送达问题。近年来,全院收取的信用社案件激增,给法院的送达工作及排期开庭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我院现实行的是立案、审判、执行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全院的送达工作由立案庭执行。为应对信用社庞大的案件数量,立案庭派出专人负责信用社案件的送达,无奈案件数量太多,靠法院直接送达,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法送达,故立案庭与邮局沟通,通过案件材料先通过邮局邮寄送达,对于邮寄送达不到的,采取法院直接送达。在邮寄送达过程中,产生了如下问题: 1、签收人是否具备签收资格问题。邮局的邮寄人员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在邮局送回的回执中经常会看到非被送达人本人的人员在回执上签字,且回执上也没有注明签收人与被送达人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有些案件被告为多人,存在其中一个被告将其余被告的案件材料全部签收的情况。该送达可能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与邮局沟通,邮局称其下许多设分支机构,邮寄人员众多,无法就该问题统一意见。 2、公告送达的问题。(1)邮寄送达中,邮局退回的信件标明了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收件人常年不在家等情况的,我院均采取了公告送达的送达方式。由于上述邮局标明的事项没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案件数量激增的压力下,我院只能依据邮寄的回执,采取公告送达,在这些公告送达的案件中可能会存在送达的程序性问题。(2)邮寄送达中,部分当事人签收部分当事人因情况(1)中的问题被退回,被退回的部分采取公告送达,但由于案件数量多,无法及时通知已签收部分当事人取消排期开庭,导致这部分当事人依据其收到的传票,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到法院开庭,我院只能耐心的向当事人解释,告知其重新排期开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二)庭审期间遇到的问题。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下述问题: 程序问题: 1、庭审时信用社案件的当事人大部分不出庭,造成大量的信用社案件缺席审理,无法进行调解工作,造成案件的调解率低下。 2、部分当事人公告送达的案件,有的案件到庭的当事人提出被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已死亡,经法院到公安部门查证,当事人确已死亡;有的案件非公告的当事人会联系到被公告的当事人,在开庭时,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述情况直接导致案件的程序性存在瑕疵,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处于被动。 3、由于信用社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有些案件在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后才起诉到法院,因法院对诉讼时效不主动进行审查,信用社怀着侥幸心理,在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体问题: 1、信用社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有些当事人反映,他们的借款是由案外人带领他们去信用社签字,信用社也未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借款人具体借出的款项由案外人实际使用,案外人给借款人出具了欠条,审判人员只能对借款人进行耐心的解释,告知借款人可以另行起诉案外人。 2、庭审中,借款人及担保人否认借款及担保事实,并申请对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上的签字及手印进行鉴定,绝大多数的鉴定结果均显示合同上的签字及手印非到庭当事人本人所为。此种情况信用联社可能知道存在伪造情况,但由于害怕承担责任,没有人敢答复,宁肯承担鉴定费用也不愿撤诉,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借款人及担保人否认借款及担保事实,也同意对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上的签字及手印进行鉴定,但拒绝交纳鉴定费用,认为自己是被冤枉,不应由自己掏鉴定费用,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了释明,并讲明了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仍拒绝交纳鉴定费用。如果法院按照借款人及担保人举证不能判决其败诉,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诉后势必仍坚持鉴定,法院只能依据鉴定结果对案件进行裁判,这样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许多涉及违法案件,当事人反映信用社信贷人员以为当事人办理贷款为由,让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事后告知当事人贷款没有办理下来,但实际上贷款已被信贷人员实际支取,但法院只能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决案件,告知当事人如果这种情况真实存在,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了解,信用社已有多名信贷人员因涉嫌犯罪及违规放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遭到信用社内部处分。 (三)审判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1、在被告知当事人已出国的情况下,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该送达方式是否合法? 2、保证期间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我们认为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法院应主动审查。 3、借款人死亡的,信用社申请追加借款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此种情况是否可以追加?我们认为,借款合同与继承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 4、信用社提交的证据中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存取款凭证上借款人的签字用肉眼既能辨别出非一人所写,在借款人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对该签字进行审查? 5、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只有当事人的手印和印章,是否能认定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成立? 6、是否应对信用社的放贷流程进行审查? 7、在案件起诉后,信用社又让担保人在原保证合同上签字,该担保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8、在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的情况下,信用社没有提供存取款凭证,是否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驳回,是否会对以前判决的案件产生影响。 9、借款人、担保人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也限期其交纳鉴定费用,法院通过技术室对外进行了委托鉴定,但由于当事人在法院规定期限内不交纳鉴定费用,导致委托的鉴定事项被退回,该情况法院直接判决借款人、担保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判决其败诉,通过综合因素考虑,是否妥当? 三、针对上述问题,法院(民二庭、立案庭)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解决。 (一)立案审查阶段。1、严格审查信用社提供的证据材料,特别是要求信用社提供所起诉的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现状的信息。2、审查信用社所诉案件的时效问题,对未接近诉讼时效的案件告知信用社延后起诉,以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 (二)送达阶段1、与邮政部门搞好沟通,组织邮政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2、直接送达的案件,让信用社派人参与送达,对于能够直接送达且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可以现场调解,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审判资源。 (三)审判阶段 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据。2、耐心细致的对当事人做法律解释工作,对解释后仍坚持己见的,应严格做好庭审释明工作。3、对有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四、对信用社应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通过审理信用社案件,我院发现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存在许多违规及违法事件,通过侧面了解,因信贷问题,信用社已对多名信贷人员进行了内部处罚甚至开除,还有少数情节恶劣的信贷人员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甚至有个别人员已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信用社的上述违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致使农民提到信用社就会产生恐惧感,害怕到信用社贷款后,留下的信息会被信贷人员盗用,使自己无故产生债权引上官司,造成信用不良。针对信用社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以及法院审理信用社案件发现的问题,现对信用社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严把放贷关。信用社放贷时既要考虑贷款人的信用程度及还款能力,还要考察好担保人的履行能力和担保物能否通过法院的执行顺利实现担保权利。要严格审查贷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存取款凭证、保证合同上均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捺印。对于需要借新还旧的贷款人仍要严格审查其还款能力,在确保借款人及保证人有清偿能力和保证能力的前提下,再与贷款人保证人签订还款协议及新的借款合同等。对于抵押物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好抵押手续。 (二)责任追究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谁放贷谁负责的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至少在借款期满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诉讼时效)及时报告信用社负责收贷的专门部门。 (三)加强后续的监管力度。成立专门管理部门,同时建立专门机构。信用社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收贷大队,负责全社的统一收贷、依法起诉工作,还要随时关注全社的所有到期贷款,督促各单位及时上报不良贷款,限制各单位本息转新借据的数量,及时向法院起诉一批不良贷款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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