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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水平,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今日,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从关爱老人、友善互助等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
徐某真诉贾某长、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17日,63岁的苏某兴醉酒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沿机动车道逆行至事故地点,与由东向西被告贾某长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苏某兴死亡。本次事故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兴负主要责任,被告贾某长负次要责任。
苏某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早先于其去世,苏某兴未婚,其有一弟弟苏某龙于2017年去世,原告徐某真与苏某龙系夫妻关系。2018年8月5日,龙口市北马镇某村民委员会、苏某兴、徐某真三方签订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护理协议书》,约定由本案原告徐某真负责照顾苏某兴衣、食、住、医、葬等全部生活事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至苏某兴死亡并办理完丧葬事宜止;还约定苏某兴全部财产身故后全部归徐某真所有等。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贾某长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苏某兴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龙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苏某兴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子女),其不具有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徐某真的义务是对苏某兴生养死葬,其权利是受赠苏某兴的遗产,徐某真与苏某兴之间系遗赠扶养协议关系,因此徐某真作为遗赠扶养协议中苏某兴的扶养人可以继承苏某兴的房产、存款等遗产,但无权得到苏某兴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考虑到徐某真系死者苏某兴的弟妹及对死者生前有过生活上的关照,徐某真照顾孤寡老人的行为应为社会所提倡和鼓励,故本院酌情给予徐某真适当的精神补偿4000元。原告因支付苏某兴抢救医疗费、因处理后事而发生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万余元,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律指引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其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损失,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取向。
【医疗费、丧葬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原告徐某真虽无权得到苏某兴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但原告徐某真与其夫苏某龙(已故)共同生活多年,苏某兴生前在与原告签订《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护理协议书》时,定是对原告的品行有所了解,才会将自己老有所养的愿望寄予原告,照顾孤寡老人需要付出很多精力,徐某真在协议签订时亦是本着照料好苏某兴的初心,主动承担这份责任,实属不易。
考虑到苏某兴生前系六十多岁无人照料的孤寡老人,原告徐某真对苏某兴照料一年有余,且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系贯彻落实党中央精准扶贫工作的基层实践,是一项创新多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模式,与全社会大力倡导的关爱老人、友善互助的价值观念吻合,能够促进孤寡老人的幸福生活。法院判决应承载社会价值导向,判决结果可能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指引、预测作用,本案中原告的行为应为社会所提倡和鼓励,故本院酌情给予原告适当精神补偿40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满意,现判决已经生效,且被告已经将赔偿款全部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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