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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下午,龙口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柳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不等。
案情回顾
被告人柳某某:在其信访事项得到书面答复意见后,仍于2012-2018年期间多次到北京联合国开发署周边、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2016-2018年期间,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并重复登记二十四次。
被告人周某某:2014-2015年期间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其反映的问题于2016年6月24日得到书面答复意见后,仍于2016-2017年期间,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并重复登记十四次。
被告人孙某某:2016-2018年期间,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并重复登记十八次。公安机关就其反映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意见和听证结论书后,其又两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
2018年6月初,被告人柳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得知,上合组织峰会即将在青岛市举行,遂合谋骑自行车到青岛市非正常上访。
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周某某、孙某某骑行至青岛市城阳区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表达要到青岛市上访的意图,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了上访材料。
审理认为
被告人柳某某在明知北京联合国开发署周边、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周边等重点区域并非信访接待场所的情况下,在其诉求得到书面答复后,仍多次到上述地区非正常上访,意图制造社会影响,在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后,拒不悔改,继续多次到上述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重复登记。
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北京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周边等重点区域并非信访接待场所的情况下,仍多次到上述地区非正常上访,意图制造社会影响,在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后,拒不悔改,在其诉求得到书面答复后,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重复登记。
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重复登记,在其信访诉求得到答复后,仍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重复登记。
被告人柳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明知上合组织峰会在青岛市举行,青岛市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但三被告人不听劝告,为逃避查控,经事前合谋,骑自行车至青岛市非正常上访,制造社会影响 ,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结果
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院说法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果侵害他人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甚至损害国家形象的话,就属于非正常上访。非法上访、缠访、闹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会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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