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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扎实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涉诉群众开具生效证明难的问题,现就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立案部门受理法院裁判文书执行立案时无需申请执行人提供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二、对已生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生效后及时录入法律文书生效信息。
三、立案人员审查立案时,应当自行查询法律文书生效信息,确已生效的,应及时立案;对案件生效信息不全的,立案部门应要求审判部门在三日内提供是否生效的回执。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法律文书生效信息作为审判流程管理和法院办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填报不及时和错误填报造成当事人不能及时立案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扩展查询法律文书生效的渠道,当事人可以通过致电承办人及书记员、拨打12368热线等方式查询。
六、对于非本院裁判文书生效情况无法直接查实的,申请人须配合法院予以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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