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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收费标准

2014年05月08日
作者: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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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执行申请费速算法

  

级数

标的

费率

增加数

1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2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1.5%

-100元

3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1%

2400元

4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0.5%

27400元

5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0.1%

67400元

执行申请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500元

  

  注:执行申请费不预交,由被执行人执行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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