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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执行申请费速算法
级数 | 标的 | 费率 | 增加数 |
1 | 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 | |
2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 1.5% | -100元 |
3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 1% | 2400元 |
4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0.5% | 27400元 |
5 |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 0.1% | 67400元 |
执行申请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50-500元 |
注:执行申请费不预交,由被执行人执行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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