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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

2014年05月08日
作者: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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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持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超出上述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将不予受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者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可能执行不到财产。

  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以抵偿债务的,法院将可能对未偿还债务裁定终结或者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4、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的,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5、妨害诉讼或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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