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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

2014年05月08日
作者: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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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具体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将会及时处理。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如果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前述六个月的期间,不包括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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