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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中国,你我司改同行

2016年01月20日
作者: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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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无疑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政治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研究实施。其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进方向。
    实施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国梦的战略选择。
    司法与我们每个公民息息相关。所谓“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作为司法人员,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及意义,确保知法、懂法、守法,这样才能更好的执法、用法。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发展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新一轮司法改革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具有重大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司法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一路波折,司法改革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全局性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系统性、协同性强,必须要先行试点,为整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性大,每个试点地区的情况也各有不同,由此,做好试点地区的司法改革方案设计与实践推进,迈好司改试点工作第一步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深圳、沈阳两大巡回法庭的设立对司改进程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也成为了公众的期许。
    司法改革是体制机制的改革,也是一场涉及司法人员工作角色、利益调整的改革,能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关系到改革能否成功。迈好司改试点工作第一步,人是最活跃的因素,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司法人员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凝聚起推进改革的正能量。
    目前我国的法院人员管理模式一直沿用单一的行政化人事管理模式,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后勤人员混为一体。这一管理模式限制了司法独立,降低了司法效率,阻碍了司法的良性发展。“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发展趋势,而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的构建在对法院人员进行正确分类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类型人员构建不同的管理模式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的核心机制。
    (一)人员录用分类管理 
    目前,法院在人员录用上主要是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统一录入。在录用上虽然体现出公开选拔,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作用,但忽略了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的特殊性。分类管理模式下,对于法官应当有更严格的职业准入要求。虽然目前《法官法》已经规定了初任法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从事一定时间的法律工作,同时要参加任前培训结业后才能任命,较《法官法》颁布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种模式仍然是从已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中选任,而很难吸引具有深厚法律功底的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因此,在法官录用制度上应当有更大的改革,在原有法院工作人员选任法官的基础上,探索公开向社会招考法官的制度。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应当侧重于考察招考人员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和良好的职业修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探索的面向法学专家和优秀律师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做法是充实司法队伍、提升司法专业化的重要举措。
    对于司法辅助人员的录用可以参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书记员录用的相关规定,采用聘用制形式招考,这样可以使法院人员形成良性流动,也促进相关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司法辅助人员中的法官助理应当由政法编制的正式人员担任,其录用条件需要相对严格。其原因有二: 一是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将行使部分的司法权力,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因而需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二是法官助理如果通过一定的见习阶段之后,可以选任其中较优秀的升任法官,因而在其录用时就应当符合法官任命的基本条件。行政后勤人员的录用则可以沿用目前公务员招考的方式,即采用由组织部门统一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方式。
    (二)福利待遇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应当从优谋划各类人员的福利待遇。目前我国法院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其行政级别,忽略了司法工作特殊性。这使得部分法官千方百计地为提高自己的行政级别而努力,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官要往上级法院调动或调出法院系统的情形,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实行了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单独的职务和工资序列,法官整体享受高薪,法官的工资高于一般公务员和警察。因此,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应改革现行法院工资制度,建立与法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法官工资序列,以法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法官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并完善法官等级津贴制度,其他法院人员则享受相应的司法津贴。改革后的职业法官工资水平总体上应略高于法官助理。对于法官助理与司法行政人员,可按略高于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报酬,从而体现司法公务人员的重要性。对于书记员可参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执行。司法警察可按人民警察工资标准执行。司法技术人员的工资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应的技术职称工资。
    (三)考核晋升分类管理
    对各类人员的职务任免升降均通过分类考核进行滚动管理,及时调整。法官根据法官业绩考评标准进行考评,主要是综合考评法官的审判技能、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内容。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的考评可以由所服务的法官或所在庭室的法官集体进行考评。对于司法警察则按照保障服务审判工作要求进行考核。此外,对司法行政后勤人员主要考核服务审判工作情况和岗位职责规范情况,同时可以辅以运用一般的公务员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培训、升任、免职、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四)日常工作分类管理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独立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因而在法院的日常工作管理中,需要保护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审判权,特别是行政领导,不能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干预法官审理案件。司法辅助人员应授命于所服务的法官或法官群体,按照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的职责为法官提供司法辅助服务。对于行政后勤人员则可以参照行政管理的相关内容管理,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纠正。
    司法改革是一项涉及全方面、多主体的惠民利国、关乎民族发展的重大举措。作为法律实施者、守护者的法院人员,我们应当坚定信念、踏实脚步,对改革发展满怀期待并鼎力支持。
    实施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需你我同行。(龙口法院李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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