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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司法改革之风 共筑法治社会之路

2016年01月20日
作者: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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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蓄势,万众齐为司法改革谋策出力;四海激情,一心热盼法治社会山高水长。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层次,系统而又全面地阐释了我们党高度重视司法改革、着力推进司法改革的愿景。司法改革势必要顺应司法运行规律,势必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迫切要求,势必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思维及法治道路模式。
    我于2014年进入国家法治工作队伍当中,在司法系统工作的这段时间里,逐渐了解到人民法院这一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流程及运行机制,深刻而又具体地体会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复杂性。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日子里,恰好赶上国家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酝酿与启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我仔细研读了十八大以来关于司法改革的新提法、新举措、新论断,感受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深入推动司法改革的信心和决心,领悟到了法治思维的深刻内涵。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启动司法改革事关我们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事关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实现,事关市场经济的创新,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
    这种司法改革的变迁,向人们诉说和诠释着法治社会建设的巨大进步。一路前行,一路驰骋,讲述着法治社会的奋斗方向。欣赏着此刻司法改革的新动向,我思绪万千,心中产生一些关于司法改革的观点,在此便有感而发。
    一、深化司法改革要求遵循司法运行规律
    司法运行规律,是由司法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的体现司法准则和司法精神的制度规范,良好的司法运行制度对于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可以保证司法秩序化、规范化。同时,良性的司法运行规律也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支点。司法规律具有共通的精神,司法规律是世人总结司法运作得出的基本经验和基本结论,对此我们应该恪守信奉。
    其一,严格适用法律,奉行法治优位主义。与过分强调统治者的善良与仁爱,而忽视制度建设的习惯性做法相比,现代的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精神与法治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建设。在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务必要注重法律的严格适用,贯彻法治原则。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法律的生命在于运动,法律的运作在于法律的实施,在于法律规范对现实生活当中具体事件的调节作用。
    其二,维护司法公正,遵循公正价值准则。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关键作用,司法是法治的灵魂,司法不公对社会的破坏作用极大。法律作为规范公民行为的准则,要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先导,争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把抽象的学理正义转化为具体的实际正义。
    其三,遵循程序正义,固守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比实体正义还要重要,程序公正能够保证实体公正,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在法治社会中同等重要。只有遵循程序正义原则,才能更好地实现实体权利的有效维护和捍卫,程序优先的原则已经是法治国家共同遵守的准则。
    当下中国法律观念的发展趋势,一定是以人为本的、权利至上的、权力制约的以及权利义务与程序并重的,这种观念将会与司法运行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二、深化司法改革要求贯彻审判中心主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司法改革的新举措中提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地位。审判中心主义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都要以审判为中心,调查事实证据在法庭中、定罪量刑在法庭中、判决结果在法庭中。对此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审判中心主义的机理要求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其作为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准则,通常包含两层内涵:一是直接审理原则;二是言词审理原则。详述之,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杜绝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此外,直接言词原则要求以相关的诉讼主体出席法庭为其先决条件。
    第二,完善辩护援助制度。辩护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责任保护被追诉方充分地行使其辩护权,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使他们能够在各个阶段获得律师的帮助。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为其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做辩护;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四是国家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为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第三,认定事实符合客观规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就要求做到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要使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案件事实是指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官员不能否认案件事实,只能运用法定证据对其加以确认和判定。如果有事实认定不清时,要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免冤枉无辜,造成误判。
    三、深化司法改革要求独立行使司法职权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司法机关有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十八大以来的报告中也提出新论断,要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独立的司法职权是保证公平正义的先决条件,司法独立是司法性质所决定的,是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为了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我们应当想到、做到、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我们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既要坚持党带领人民走向法治社会的梦想,又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是党的追求和使命,依法治国能够保证党在法律范围内对国家的领导。完善立法体系、司法体系、党纪体系等来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第二,理顺纪委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关系。纪委主要查办党内的违法乱纪案件,司法机关则解决的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纪委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纪委也应当守法、信法。纪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始终要树立这样的一种意识:纪委是针对党内违纪,追究的是纪律问题;司法机关是针对社会问题,纪委职能是里,司法机关职能是表。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犹如破坏了水之源头,对具体案件当事人的负面影响更加深远,因此司法机关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更为重要。
    第三,平衡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权力机关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监督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合法性、合理性。权力机关作为我们国家的最高机关,司法机关要受其监督。审判机关要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检察机关要有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职能。只有恰当的理顺三者的关系,才能使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
    四、深化司法改革要求塑造高素质司法人员
    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正确审理至关重要,优秀的司法人员能够提高司法的运行质量和效率。要想使司法在一个社会当中发挥规范作用,就必须充分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由于法院的判决对于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所以要选择有知识、有能力、有道德水准的人来担此重任。具体而言塑造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应当具有信奉法律的光荣信念。司法人员信法、守法,才能为普通公民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行为对于一个案件正确的裁决至关重要,司法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而且还应当通晓法理,做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结合。司法人员应当把法律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应当有证据裁判主义精神。司法人员在认定每一起案件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判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司法人员应让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去证明各自的观点,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人情案、冤假错案的滋生。证据运用符合证据的各种规则,用证据去说服当事人,以使案件判定有理有据。
    再次,高素质的司法人员要通晓当地的习俗。法律的适用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而追求公平正义的观念始终充斥着人情、法理、情理。在当下中国这种人情社会中,熟谙人情、通晓法律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是一件必须具备的办案技能。中国国情、民族分布特点要求各级司法人员都应当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量当地的习俗,令案件的裁判能够让当事人真正的心服口服。
    最后,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应当树立权威。司法是否威严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司法公信力对于司法运行来说十分重要。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中,只有各级司法人员具有司法权威,才能让老百姓去信奉法律,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解决自己的纠纷。司法人员有了权威,才能在社会上营造一种和谐的司法氛围,真正令司法能够受益于人民,令每一个公民感受到司法的力量,感受到司法机关能够保护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夜已过半,借着司法改革这一命题,我想到了这些,愿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能够行之有效地推进,愿我们国家的司法公信力能得到公民发自心底的认可,愿我们国家的司法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愿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明天更加美好。
    听吧,司法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
    让我们整装待发,自信向前;
    守望法治这座神圣的家园。(龙口法院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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