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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司法改革同行

2016年01月20日
作者: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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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原因
    我们国家法院系统一直实行单一化管理模式,弊端较多。一位长期在法院工作的法官曾这样说,长期以来,法院一直沿用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大多数人都有法官身份,审判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岗位职责不清;晋升采用单一行政职级管理,论资排辈现象严重;教育培训单一施教,考试“众人一卷”, 这种情况在基层显得尤为突出。由于行政规格的限制,基层法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工作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法院机构庞杂,法官整体专业素质下滑。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破坏了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受到影响
    由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存在,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此外,由于法院人、财、物管理权限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行政官员依此对法官施压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也极大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二)各类人员配备比例失调
    单一的行政模式管理造成了法官没有独立的员额限定。由于法院的编制是统一使用的,一部分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转为法官,而他们占用的政法编制数却不发生变化,这使得法院无法招录新的人员,从而形成了法官数远远多于书记员数的不协调比例。由于比例失衡,使得法官要分散精力处理很多本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司法事务性工作,同时书记员由于事务繁多,常出现审判文书未校对、案件统计不准确等失误,影响了审判的质量。
    (三)影响审判效率
    司法权行政化运作,使得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界限不清、职能混乱,法官除了进行司法审判工作之外还需要从事大量与审判工作无关的行政工作。这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法官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大量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已不再独立受理案件,庭长、副庭长也相应减少审理的案件数。在大多数法院还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些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却受困于繁重的行政事务,对于司法系统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从审判工作本身来说,由于前文提到的书记员等辅助职位的缺乏,使得法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需要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如收集证据、庭前调解、送达文书、申请司法鉴定、审判文书校对等等。这些工作使得法官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需要专业性的审判工作中,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效率。
    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义
    2014年6月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新一轮司法改革拉开帷幕。本轮司法改革把“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作为首要内容。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顺应了司法规律,确保司法独立,提高了司法效率,推进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保障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并使优秀法官能够真正充实在办案一线,促进了司法的良性发展。
    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后,健全了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进一步促进了业务工作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的精简整合,减少了审批层级和环节;辅助人员也有晋升渠道,不仅稳定了司法队伍,更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保证了办案质量,保证了司法为民。
    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省以下法院地方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否会加剧法院内部的行政化问题
    省以下法院地方人财物统一管理容易使法院上下级之间关系变为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宪法、法律确立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原则,意指主审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等各种审判组织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独立开展审判活动。在建国时期,由于执政党信任的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又由于审判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因此采行了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庭长、院长审批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等各种举措。上述举措既是为了发挥集体优势,弥补单个法官办案能力不足的劣势,又是为了防范法官利用职权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此种具有历史合理性的制度,并未随着法科教育的发展和审判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而及时进行调整、改进,相反却固化成为一种审案不判、判案不审的畸形审判权运行样态,从而滋生了司法不公,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因此即将展开的司法改革,必须不违反宪法法律的基本精神,在确保审级独立并在坚持二审终审原则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科学的法官选任制度和法官人员定额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机关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防止上级法院尤其是省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况。
    (二)工资待遇不平衡问题
    有的发达地区的法官每年办理200多起甚至更多的案件,而有些偏远地区的法官办理的案件可能只有20多起。再如,法官的工资因为所在的行政区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他们的工资在各自的行政区内一般不会低于其他公务员。然而,在“省级统管”后,可能出现的一种局面是,一个基层院的法官或者检察官的工资比改革前更少,也比同一行政区内的其他公务员的工资低。于是优秀的法官流失会更快。“留下来的可能利用独立后的机会以腐败获得平衡”。海关人事制度的改革就已经造成了人员流失。有的特区(如珠海)的海关人员因为工资低于同一行政区的其他公务员,一有机会就报考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而不愿意继续留在海关工作。这是“省级统管”改革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省级统管”后,司法是否真的能够真正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问题
    在人们习惯于干预司法的社会里,人财物由“省级统管”也许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实行“省级统管”后,法官的人财物虽然不由地方管理,但是,其家属、亲属总会在地方工作、生活,家属、亲属的工作与生活必然在诸多方面依赖于地方政府及其各个部门。一个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却使地方利益受到损失的法官,在当地难以成为受欢迎的人,其家属、亲属的工作、生活等必然面临诸多麻烦。在我国,就业制度、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等都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司法独立,如果不是全方位的改革,司法改革的成效将是微弱的。在地方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后,地方党政机关为了地方利益乃至个人利益,不仅依然会直接向地方法院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士打招呼,而且会向省级人民法院的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打招呼”。这种“招呼”,是地方法院不可忽视和轻视的。因为在基层院与地方党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情况下,即使在“省级统管”之后,许多司法问题仍然需要地方党政机关的支持,许多事项依然要受地方管理。如果地方法院不考虑地方党政机关的意见,那么,地方党政机关不仅不会支持所在行政区的司法工作,甚至会将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推给地方法院,使得法院根本无法面对和处理。
    (四)法官统一招录、逐级遴选机制落实难问题
    各级法院基本上都是满编或者满员的,只能待现有的法官退休后才有可能逐渐补充一些人员。所谓西部地区严重缺员的说法,恐怕不是事实或者至少不是普遍现象。据了解,有些西部地区基层院的法官每年只需要办理几起或者十几起案件,根本不需要增加法官。此外,事实已经证明,在近期,遴选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的制度基本不可能落实。即使提升法官的工资,其收入也不可能超过优秀律师;而且,法官的责任更大、风险更大,却没有律师自由。所以,优秀律师不会担任法官;优秀的法律学者也基本上不会担任法官。因为优秀的法律学者的收入一般不会低于法官;更为重要的是,习惯于院校自由生活的法律学者,难以习惯法官的工作作风与工作方式。
  五、司法辅助人员必将在司改中浴火重生 
    每当我走进法院的大门,注视那威严高悬的国徽,一股神圣感与自豪感油然而生。曾有多少如火的青春,在庄重肃穆的法庭上默默燃烧。当铮铮法槌在手中响亮响起,当千千心结在手中妥善化解,当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我相信每一个法院人的心中,定会涌动着一种无以言表的激动,这激动如同一盏熊熊燃烧的信仰之灯,指引着我们争先践行司法改革路线。也正因为这份荣誉感与使命感,我在2014年步入了法院的大门。
    虽然公务员考试时考的是初任法官职位,顺利的话实习培训结束之后应该就能任命助审。但正赶上司法改革,如何任命让我颇为惆怅。以书记员的身份分到了派出法庭,协助庭长办案,学习审判业务。进入法院不到两个月,听到的有鼓励,当然也有调侃。好心的前辈总在工作之余“嘲笑”我们为何要进入法院这个坑爹的单位,为什么选择法官这么劳心劳力的职业,为什么不去隔壁的检察院来的轻松愉快。刚开始我也不怎么在意,经过这一个多月的审判业务学习,我渐渐有些体会了。各种奇葩的当事人,各种奇葩的琐碎事,多次调解不下,恼人的判决书,看着前辈们火箭式的调解结案效率,真心觉得自己力不从心,加上司法改革后的任命问题,瞬间觉得心灰意冷。再加上看着好多年轻精英法官辞职下海,临走前对审判工作的种种描绘,也私下想着是不是自己真的选择错了,是不是真的接受不了这些现实。
    但静下心来,仔细想想自己内心真正追求的是什么。如果想到要放弃法官的职业,心中会不会有不舍?如果说要离开改变中国司法体制的理想,心里是否会有遗憾?如果真的心中还怀有那份荣誉感与责任感,那么司法改革这些举措,其实都没有大到足以影响我整个人生的抉择。这些对于法官最核心的价值,其实都没有太大改变。
    罗曼罗兰曾说:“只有一种英雄主义,就是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改革会有阵痛,它需要时间,需要在人群间划分红利,分担成本,遂总会有所谓的 “吃亏”和“占便宜”。但变局之下,对法官技能的锤炼却是在成堆的案卷,在日复一日里万变不离其宗的。遥想当年我心仪法官,无非是醉心于那一份神圣,是想手持公平和正义之剑,在每一个具体的案子里尊重一个个具体的人的权利,是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维护一种制度。既然这样,就得沉得下心做千千万万法官预备兵中最普通的一个,自安于拙地拥抱机械的训练与秩序,数载光阴之后,时间或许会馈赠以不经意的灵感和逾矩的洞见。而这段孤灯寒窗,莫问前程的日子,也会如竹笋在破土前的时光,其间积蓄的能量,收获的智识与阅历,将会是可让自己安身立命的资本和对青春年华最无悔最心安的犒赏。
    我感谢这个时代,这是一个法治勃兴、生机无穷的时代;这是一个让我们心怀群众,实现公平正义梦想的时代。让我们每一位法院人胸怀大局转变理念,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政法事业发展进步!(龙口法院迟亚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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