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青破字第3-1号
2013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亏损严重。经审计,截止到2013年12月30日,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47.80万元,负债总额为19,655.1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3,299%。
本院认为,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5月7日裁定宣告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青破字第3-1号
2013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亏损严重。经审计,截止到2013年12月30日,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47.80万元,负债总额为19,655.1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3,299%。
本院认为,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5月7日裁定宣告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青破字第3-1号
2013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亏损严重。经审计,截止到2013年12月30日,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47.80万元,负债总额为19,655.1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3,299%。
本院认为,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5月7日裁定宣告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青破字第3-1号
2013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亏损严重。经审计,截止到2013年12月30日,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47.80万元,负债总额为19,655.1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3,299%。
本院认为,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5月7日裁定宣告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五月十六日